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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里程被盗,吴磊、李晨多位明星中招!兑换积分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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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2 14: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事实


  近日,演员吴磊的粉丝发文控诉吴磊的一位“站姐”盗用吴磊的航空里程以谋私利,引发热议。这位粉丝还晒出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对话音频,称吴磊的“站姐”沈某盗用了吴磊的航空里程,为自己和朋友免费兑换了多张机票,共使用掉23万飞行里程,这一事件引发网友热议,登上了微博热搜。

  消息传开之后,一些明星也开始自查账户航空里程。9月8日,歌手江映蓉发博称自己的账户被盗用26.5万里程,并晒出两位陌生乘机人的个人信息。9月9日,演员李晨也发博称里程卡从2018年6月开始就被盗刷大量积分并兑换了很多机票,呼吁大家提高警惕,注意个人信息安全。

  用户根据兑换的商品可以换算出,一万里程大约价值五百元。这些里程被盗用,不仅是明星的财产遭受损失,而在没有明星本人以及周边亲密接触人员确认下登录个人账号等个人信息泄露的行为,也警醒了民众增强对自身信息的防护意识。

  而航空里程是如何被盗用的呢?经调查发现,用户使用过程中,可以在航空公司注册会员,每次飞行都会积累里程,里程的多少根据飞行的距离,以及舱型,里程可以用来兑换机票,商品和服务,而对于明星这种经常飞来飞去的,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的几率较高,里程数额也非常可观。里程不仅可以自己使用,还可以给别人兑换,会员为别人兑换奖励的时候,先建立兑换受让人名单,航空公司一般可以设置8-10名兑换受让人,正是由于这个服务,让盗用者有机可乘。




法律分析


  (一)是否构成盗窃罪,要判断航空里程是否构成财产性利益,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在刑法分则无特别规定或者排除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当解释为盗窃财物。如果不构成财产性利益,则航空里程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本案则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通常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包括具有价值与管理可能性的一切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本案行为人窃取的实际对象为航空里程,是一种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一般是指能够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有价值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以一定形式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数字化电磁记录,包括虚拟货币、网络下载账号、网络游戏账号及装备、上网流量等。

  第一,航空公司提供飞行兑换里程的服务,而提供的兑换服务中明确约定,航空里程可以用于兑换机票、服务等,赋予了航空里程经济价值。第二,航空里程具备可管理性,按照飞行里程和舱位计算出获得多少里程,按技术手段对里程进行控制和分配。第三,窃取倒卖航空里程服务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致使用户本可以获得的可期待利益减损,符合侵犯财产罪的构成要件—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这三个特点表面航空里程是可以用于交换其他商品和服务的财产性利益。符合盗窃罪保护公私财产权的主旨。

  (二)是否构称诈骗罪,需要具体分析案件情况。诈骗罪需要对方因为欺骗行为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并给予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而这种认识错误只能由人做出,因此向机器使用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柜台进行兑换行为,利用明星证件进行支付、兑换服务,则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使用手机软件进行兑换行为,则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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