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构成盗窃罪,要判断航空里程是否构成财产性利益,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在刑法分则无特别规定或者排除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当解释为盗窃财物。如果不构成财产性利益,则航空里程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本案则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通常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包括具有价值与管理可能性的一切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本案行为人窃取的实际对象为航空里程,是一种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一般是指能够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有价值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以一定形式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数字化电磁记录,包括虚拟货币、网络下载账号、网络游戏账号及装备、上网流量等。
第一,航空公司提供飞行兑换里程的服务,而提供的兑换服务中明确约定,航空里程可以用于兑换机票、服务等,赋予了航空里程经济价值。第二,航空里程具备可管理性,按照飞行里程和舱位计算出获得多少里程,按技术手段对里程进行控制和分配。第三,窃取倒卖航空里程服务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致使用户本可以获得的可期待利益减损,符合侵犯财产罪的构成要件—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这三个特点表面航空里程是可以用于交换其他商品和服务的财产性利益。符合盗窃罪保护公私财产权的主旨。
(二)是否构称诈骗罪,需要具体分析案件情况。诈骗罪需要对方因为欺骗行为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并给予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而这种认识错误只能由人做出,因此向机器使用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柜台进行兑换行为,利用明星证件进行支付、兑换服务,则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使用手机软件进行兑换行为,则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