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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高普法||旅游旺季游客自行游览景点发生意外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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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5 17: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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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月正属于夏日旅游旺季,不少游客会选择跟团旅游,即报旅行社进行活动。也有部分游客会选择自行寻找网红景点,看打卡攻略做出旅游计划和出行目的地。

那么,若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发生意外,以上两种情况中又该有谁来负责呢?





案例一:


游客在自行选择的景点内遭遇意外,


旅行社需要赔吗?



 

某等诉上海某旅行社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旅游经营者在其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旅游者自己选择的景点,经旅行社同意后,属于双方对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对旅游经营者具有约束力。旅游者在自己选择景点内发生意外,旅游经营者对该景点未进行考察、评估,视为旅游经营者未选择安全、可靠的旅游线路,应认定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详情


周某系老年大学摄影班的学员,报名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陕北大环线原生态摄影采风旅游活动。
2019年6月14日,周某等人如约出发后,因景区关闭,旅行更换旅行地点,但未获得游客同意。游客通过当地人了解到了某一峡谷,故要求将行程变更为该峡谷,被告同意后,游客书写了行程变更说明,写明“因峡谷发展未成熟,因此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与导游、旅行社无关”,周某在该行程变更上签名。
2019年6月17日下午,在当地人的带领下,旅行团乘坐旅游车到达了峡谷。游客步行进入该峡谷,在经过一陡坡时,周某失足落入水潭后不幸溺亡。

周某的家属方某等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367,799.70元。






判决结果:旅行社赔偿原告322928.7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判断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事发旅游行程是否是双方约定旅游行程的一部分


本案中,因天气原因无法原定行程,旅游者自行选择景点,经过上海某旅行社同意并由旅行社统一送至景点,故该景点系双方对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带领游客游览该景点是旅行社履行合同的一部分。故旅行社认为出事景点是游客自行选择,与旅行社无关故免责的抗辩不成立。


二、旅游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的过程中,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的义务,一般而言,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安全保护义务


旅行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应设计合理的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危险系数高的旅游项目及旅游景点不应纳入旅游路线中;旅游经营者应选择合格有资质的旅游辅助者,提供有保障的住宿餐饮等服务。本案中,上海某旅行社对游客要求的景点完全未知,未实地考察,不了解该景点的地形、情况等,因而无法排查安全隐患,不能对该景点是否能够供游客游览进行评估,未选择安全、可靠的旅游线路,系旅行社失职。因该景点不安全而造成游客的人身伤亡的,上海某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告知警示义务


对于旅游行程中的注意事项,旅游景点中的比较危险的区域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提前向旅游者说明,给予明确提示、充分的提醒。本案中,周某是老年摄影班的学员,本次旅游的目的是专门针对原生态的自然景观进行拍摄,故其应对目的地区别与一般的旅游行程有一定的认知。其次,在微信文章中也给予了详细的关于摄影采风的风险提示,故可以认为上海某旅行社已尽到了对本次旅游行程的相关告知。


(三)适当救助义务


旅游行程中一旦发生义务,旅游经营者要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本案中,周某溺水后,上海某旅行社相关人员及时施救与报警,采取的救助手段符合当时、当地条件,周某溺亡的后果并非与不当救助或拖延救助有关。


三、是否存在减责或免责事由


结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其他法律规定,旅行经营者安全保证义务的免责、减责也是审判实践中需要重视的因素,具体而言需要考虑:


(一)旅游者过错。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旅游过程中应小心谨慎,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如旅游者疏忽大意,造成自身伤亡的,可以减轻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周某自身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上海某旅行社在景点的选取上存在不当,两者共同导致了周某溺亡。周某落水,与其自身体力、注意力直接相关,故其自身应对本次不幸事件负主要责任,旅行社负次要责任。


(二)旅游者同意。旅游者同意包括明示的协议、对风险的知晓、自愿承担等,一般发生的高危项目中,例如水上运动、高空运动等,就应当预料到可能发生一定的碰撞,可以认为旅游者对这类活动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识。基于此,如果旅游者遭到合理范围内的伤害,而旅游经营者又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旅游经营者即无需承担责任。但旅游者同意不是旅游经营者必然减轻或免责的依据,如果旅游经营者未尽到上文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依然要承担责任。本案中,虽然周某签字确认“因峡谷发展未成熟,因此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与导游、旅行社无关”,但上海某旅行社对旅游景点的选择存在重大过错,故不能免责。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


平台“种草”野景点发生伤亡,


是否要担责呢?





LAW

8月13日,四川成都彭州市龙门山镇龙漕沟突发山洪灾害。截至8月14日13时54分,此次突发山洪灾害共造成7人死亡、8人轻伤。
就在千万网友为遭受山洪的游客所揪心祈祷时,也有声音指出,事发处河道并非景区,但在入夏后,却有很多人来此避暑,下河踩水,尤其是周末人非常多。明明不是景区,“龙漕沟”为何却游客众多?

LAW

相关资料显示,龙漕沟是彭州市小鱼洞镇中坝村和龙门山镇宝山村的界沟,龙漕沟地处湔江河支流,而龙漕沟小流域则属于沱江水系。据龙门山镇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号“山水龙门”在2021年7月的一篇文章介绍,龙漕沟属于未开发景区,无任何旅游设施配套,环境承载能力有限。同时,龙漕沟属于地质灾害点位,易发生泥石流、山洪灾害。按照彭州市防汛防灾要求,禁止一切人员进入河道内。


LAW

但经浏览发现,在一些旅游相关网站平台上,有大量宣传龙漕沟徒步、露营、玩水的推荐信息。在大众点评、旅泊网等网站上,能见到许多“夏天来龙漕沟避暑”“这里溪水凉快”等相关推荐信息,但也有跟帖提醒“山洪随时暴发,不建议下河”。截至13日,在有的地图导航软件上,该地被标注为“龙漕沟风景区”。

那么,对于社交媒体平台推荐“野景点”,致造成灾难事故、人员伤亡,平台是否需要负责任呢?对于用户自主推荐的旅游内容,平台的审核义务应该是怎么样的?




“种草”只见风景不见风险

LAW


“种草”是随社交媒体兴起的网络流行语言,表示用户主动分享推荐商品的优秀品质,以激发他人购买欲望的行为。记者搜索发现,在一些旅游相关网站平台上,有不少平台用户分享“夏天去龙漕沟避暑”之类信息,有不少用户主动发布龙漕沟徒步旅行攻略。

平台应完善发帖审核机制,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成年人也应该有风险意识和安全常识,对网上的事物有自己的判断。
在这些推荐中,很少有博主提醒注意安全问题,网友在评论和提问中也只关注玩耍相关事宜,没有看到有人对安全问题提问。
不过,在13日龙漕沟山洪事故发生后,在各大推荐平台上,目前针对“龙漕沟”的关键词搜索,内容基本上已经更新为各种游玩提醒和注意事项。




“种草”信息难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他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网络种草平台一般是用户生产发布内容,平台一般是信息撮合服务的提供者,而不是直接加害人,只有平台的过错程度和直接侵权人过错程度相当,才可要求让平台承担责任。而且游客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不是信息发布者故意违背事实做虚假“种草”,也很难追究信息发布者责任。
法律上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是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旅游景区的宣传与死伤后果有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是野水造成的死伤后果还是宣传信息造成的死伤后果?很明显,这是一件突发事件,平台生产的信息,不是造成伤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最多是信息不准不实的一般责任,但该责任与死伤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虽然有地图导航软件把龙漕沟标注为“风景区”有信息标注错误,但通常来说,也很难追究地图导航软件的责任,因为软件本来就是免费使用,因地理环境现势性存在数据更新不及时,通常情况下由驾驶员自己承担责任,当然,地图导航软件也应该做好数据及时更新工作。8月14日下午五点,记者发现,上述地图导航软件已取消“龙漕沟风景区”标识。

这次山洪的原因是什么?8月13日19点08分,彭州市应急管理局官方就“龙门山镇龙漕沟突发洪水”一事发布通报,提及事故原因为当日下午该辖区有对流云团生成,伴有短时强降雨,从而引发龙漕沟区域突发山洪,导致群众被困。


法律上一般考虑直接导致的因果关系。平台的虚假‘种草’和导航平台的不精确,都不是导致游客伤亡的直接原因。如果游客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游客不听劝阻没有及时上岸,这种明知有风险而自愿放任的情况下,需行为人自甘风险。

虽然当地管理部门已经有了防护网、警告标志,但在预警机制、疏散机制等方面是有待完善的,面对大量游客进入,当地管理部门应该做好充足的危险应对准备工作,最重要的是,个人应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

网民也要加强判断


事实上,这并非是“野生”网红打卡地首次“翻车”。近年来,这类网红打卡地一直因安全原因备受争议。

7月17日北京房山大石河,一名儿童下河捡拖鞋时不慎踩空溺水,随后众人使用气垫床将落水儿童救上岸。据拍摄画面显示,大石河旁立着“桥下空间,禁止进入”的红色警示牌,但仍有不少人来此戏水。7月26日上午,在种草平台检索关键字“大石河”,仍能见到博主推荐其为“网红玩水地”的相关笔记。

而关于“野景点”发生意外伤亡后的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也是难以认定。


2019年曾有男孩在浙江新昌县一处“网红瀑布”游玩时溺水身亡。


事后,男孩父母将当地管理单位、水库建设单位等4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3万余元。
据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要求当地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和当地水利水电局承担责任无相应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事发前,当地街道办事处已针对安全隐患在事发河道边竖立警示牌多块,对游玩者作出说明和警示,亦不存在对该网红打卡点进行商业开发、经营收益的行为。最终,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男孩父母的赔偿诉讼请求。

因此,当面对桩桩件件的灾难和悲剧,在痛惜之余,也需要引起人们对于野外安全的重视和反思。

面对网上那些铺天盖地的“推荐”“攻略”,人们应该有自我判断的能力和生活常识。社交平台的内容以网友自发上传为主,平台对于内容的判断和审核能力毕竟有限,很难对每个推介地做评估安全风险。即便是内容接受举报,其判断和处理也存在滞后。成年人应该有风险意识和安全常识,对网上的事物有自己的判断。

而对于平台来说,也应该从此次的事件中汲取教训。一方面,如果有网友已经向平台提出了举报或投诉,平台就负有及时确认和审核的义务,如置若罔闻,任由这类文章或视频在平台存在,给网友造成误导并引发安全事件,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平台也应不断学习,完善发帖审核机制,承担主体责任,对于用户发帖做出积极正面的影响。

8月15日,在检索“龙漕沟”时可以发现,小红书、抖音等多社交平台已上线相关警示提醒。


标直无曲影·高品有峻节


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刑事案件、公司治理、海商海事、货运代理、建筑工程等各方面法律服务的综合律师事务所,由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创办至今已有十年之久。本着“立足滨海,服务京津”的执业定位,全体律师将秉承着强烈的委托人意识,充分发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竭尽全力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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