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第一反应是找律师维权,可该如何维权?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还是撤销?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其实还有个更紧迫问题需要考虑:“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应该在多长期限内起诉“?若法定期限届满,就算法律和事实证据都充分,也会最终败诉。因此,起诉期限问题很小,却很重要。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人员转让股权的,应当征求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按照以下规则:
(1)如果章程有规定,按照章程规定;
(2)如果章程没有规定,被通知股东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未及时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拒绝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股东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第三人,其他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优先购买权。
上述两个规定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规定不一致,可见立法者对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区别对待。
按照上面规定,如果转让方压根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就将股权卖给第三人,其他股东何时需要向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是30日,一年,还是三年?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规定都存在冲突,各地不同法院作法不一。然而,参照最高院观点,基本可以概况如下:
如果是内资企业,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切记,不是一年,更不是三年,而仅有30日。如果超出30日,则股东将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法院会以超过30日起诉为由,驳回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
(2020)最高法民申6230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黄福明于2019年3月29日在获悉股权转让协议,黄福明应当自该日起30日内有权根据转让协议约定的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但黄福明在2019年6月18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已经超过30日”。
最高院以判决方式确认,股东向法院起诉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时效仅有30日。
(2)若已办理工商变更的内资企业,哪怕其他股东不知道,最晚也需要一年内起诉
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30日内起诉的答案并不完全正确。如果股权转让进行了工商变更,其他股东向法院起诉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i)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起诉;而且,
(ii)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一年内起诉。也就是说,这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应当在工商变更一年内,否则会因诉讼时效届满而遭遇败诉。
特别注意,《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若干规定》的发布日和生效日完全相同,但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规定时限却不同,说明立法者对内资与外商投资企业区别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应当优先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若干规定》,即股东有权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适用内资企业30日的期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