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20条定义“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先被公开揭露之日”。
《九民会纪要》第84条规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2020)最高法民申651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揭露日的确定,除了法条规定必须满足首次性、全国性要求之外,一般理解还应当具备揭露内容相对具体明确,揭露力度足以对投资人产生警示以及揭露后股价有明显反应等相关条件。”
综上可见,“虚假陈述揭露日”需结合个案案情进行认定。若不存在媒体首次报道,则一般由上市公司主动披露,通常存在三个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