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增强公民文明交通意识,提升公民文明交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日照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日照市公安局会商决定,对驾驶机动车发生酒驾违法行为的有关信息纳入日照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分层级进行减分,特通告如下: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减个人信用积分20分,减分期为自处罚之日起一年; 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减个人信用积分30分,减分期为自处罚之日起三年;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减个人信用积分40分,减分期为自处罚之日起五年; 四、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减个人信用积分40分,减分期为自处罚之日起五年; 五、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减个人信用积分50分,减分期为自处罚之日起五年; 六、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减个人信用积分50分,减分期为自处罚之日起五年。
对上述个人信用积分减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确属合理的,予以修复。
二次转载请注明来源 业务电话:19863330110 官方微信:wlfc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