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并非对实际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购买房屋规避限购政策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不在于财产分割,而在于达到一方有购房资格的目的,进而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虽然产生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但借助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财产分割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视为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仅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经民政局形式审查后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虽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应当以合法有效为前提,即该财产分割条款仍可能存在双方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原因而被判决无效的情形。
若离婚后双方对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存疑时,人民法院需要对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实质审查,结合房屋限购政策、离婚情节、生活状况、经济往来等实际情况,综合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
目前,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占主流地位,在多个判决中得以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