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为非本市户籍;
(二)夫妻双方应同住本市;主申请人的配偶及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殊情况下,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四)主申请人在我市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居住证积分达到当年度积分值;
(五)主申请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六)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货币财产低于我市公布的标准;
(七)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且未享受过我市人才安居和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八)家庭成员名下最多有一辆生活用车辆,且价格低于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九)家庭成员企业投资额(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申请家庭投资的非住宅类房产按照购置时完税价格,视同申请家庭企业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