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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租公寓暴雷,房东“暴力收房”,下沙世贸江滨一租户把房东告上法庭,判决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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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 10: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网友分享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引起了房二姐的注意:



近年来,全国各地长租公寓暴雷事件频发,杭州也不例外,这份民事判决书,正是涉及了房东和租房客们关心的长租公寓!


原来是下沙世茂江滨商业中心一位租客,将“暴力收房”的房东告上了法庭,最终的判决结果公布了,这一案例十分值得各位房东和租客们参考。


现把部分重要内容信息摘录出来,供大家参考:




事情起因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8年6月22日与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乐伽杭州分公司)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对方托管世贸江滨商业中心2-3-2504室的出租权利,委托期为3年。


原告于2019年6月29日与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伽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至2020年6月28日,并一次性交纳了1年的租金及押金(共计28600元)。


后来在2019年7-8月期间,乐伽公司经营出现异常,没有按被告与乐伽公司之间的约定支付被告租金,于是被告以乐伽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原告搬离其居所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被告在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10月16日期间多次采取断水断电、修改入户房门密码等方式,侵害原告租住权益,并且在2019年10月17日将水表拆除并切断了供电线路,严重影响了原告生活。更甚者,被告在2019年10月19日,将房屋房门拆除,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在所租住房屋继续居住下去,不得已搬离,无法行使剩余租期租住权益,造成较大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与乐伽公司为委托关系,原告将房屋租金及押金支付给乐伽公司,等同于支付给被告,被告无权妨碍原告对房屋的使用权。并且,原告与被告委托的乐伽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足额支付了房租,依法享有合同占有权。由于被告的非法行为,导致原告无法继续行使合法的租住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变更后)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6月28日的租金损失及押金损失;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及押金的利息损失(利息按年利率1.5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答辩


被告答辩称:首先,被告没有实施过断水断电的行为,被告修改过房门密码,但马上就发信息告知原告密码,被告修改密码的行为没有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是经过原告的同意拆除房门的,拆门时原告也在场。其次,原告是自愿搬走的,被告没有赶他。乐伽公司经营出现异常后,原、被告通过物业、社区、派出所进行协商,被告认为双方都是受害者,要求损失各半承担,但原告不同意,协商未果,双方关系恶化。原告于2019年10月19日之后的几天搬走的,原告搬走之后,被告将房门密码修改了。原告后来让开锁公司来开锁,将房屋内所有电器的线路剪断、破坏,然后拿走空调遥控器、电视机遥控器,并且拒绝与被告联系,被告已经报案了,派出所也来备案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张xx系位于本市世茂江滨商业中心2幢xx房屋的所有权人。2018年6月22日,被告与乐伽杭州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上述房屋出租给乐伽杭州分公司,被告同意乐伽杭州分公司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租金标准为2650元/月,支付方式为季付。2019年6月26日,乐伽公司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乐伽公司将上述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共12个月,从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原告租赁房屋作为自住,居住人数2人。每月租金22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原告签约时还须支付押金2200元。2019年6月28日,原告向乐伽公司支付租金及押金28600元。2019年8月份,被告以其与乐伽公司解约为由要求原告承担其部分损失,后双方协商未果,被告要求收回房屋。原告主张2019年10月19日其从案涉房屋搬走,但未通知被告。


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收款单、授权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不动产权证书,被告提交的租赁合同,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将其房屋出租给乐伽杭州分公司,并同意乐伽杭州分公司进行转租,乐伽公司在租赁期限内与原告签订了转租合同,原告与乐伽公司的转租合同合法有效。现转租合同尚在履行期限内,原告已向乐伽公司付清了全部租金,故原告占有案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被告以其与乐伽公司解约为由要求收回案涉房屋,于法无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明原告从案涉房屋搬走系因被告的妨害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搬走时间,并参照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176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押金损失、租金及押金的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损失17600元;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0元,由原告xxx负担22.50元,被告xxx负担135元。原告x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x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以上信息来自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91民初595号,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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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钱塘地产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整理

编辑丨钱塘房小微

责编丨东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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