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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民宿,一方虚报土地折算入股,被拆后清算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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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7 07: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事人

原告:王小明(化名)

被告:施莉莉(化名)

被告:李超杰(化名)

01 

案件还原

2018年1月1日,原、被告三方就德清县莫干山镇四合村“旅游民宿”项目达成《溪×合作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投资规模为2017年计划建房约1867平方,预全部投资额426万元,可分期投入;第七条第1项约定:施莉莉以土地30年使用权抵现210万元出资,占股33%;王小明出资216万元,占股34%;李超杰出资210万元,占股33%。第2项约定: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于2018年1月1日前集资完毕以保证项目正常运行,暂时投资款共同汇入李超杰农行账户,用款统一由此卡支出。

第九条第二项约定:退伙,需由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投资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3月告知其他合伙投资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投资造成损失的,应进行双倍赔偿。

第十条约定:施莉莉主要负责土地协调以及日常维护工作,在建期间及日后民宿日常经营的配合工作;因土地为其投资,若日后因土地所有权等问题引起纠纷均由其负责,并承担一切风险。

王小明将部分出资款60万元汇入李超杰账户以用于项目建设。

施莉莉土地房屋状况为:位于德清县具有合法手续的土地面积为125平米,建设规模为375平米的三层住房。

2018年2月5日,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对施莉莉出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案涉项目非法占用耕地建造钢架房屋,占地面积约350平米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反行为的通知。

因案涉项目受阻,且对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认识不一致,致使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纠纷成讼。同时,原、被告之间尚未对合伙期间的财产状况进行过结算。

02

王小明诉请判令: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老虎潭溪上合作协议》;

2、施莉莉退还原告投资款60万及利息。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月1日,三方就德清县莫干山镇四合村“旅游民宿”项目达成《溪×合作协议》,约定:施莉莉主要负责土地协调以及日常维护工作,因其为土地出资,若因土地所有权发生纠纷均由其负责,并承担一切风险。项目建设过程中,原、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程进度,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其他两方损失需双倍赔偿。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将部分出资60万元汇入被告李超杰账户。现项目已被有关机关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责令期限拆除。后原告得知施莉莉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远远小于其承诺面积,其余1000余平米均为违规占地,原告认为被告谎报土地面积致使原告遭受财产损失,导致协议不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故提起诉讼。

施莉莉辩称:

1、王小明要求解除协议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施莉莉用于出资的具有合法手续的土地面积为125平米,建设规模为375平米的三层住房,协议约定的计划建房约1867平米,仅是三方的计划设想,不能以此约束施莉莉;关于违章建筑的问题,并非是施莉莉用于出资的房屋违章,而是由李超杰负责建造的钢结构地下室被确认违章,且在建造该钢结构地下室时拆除了施莉莉原有的部分合法住房,造成其损失,王小明以及李超杰口头答应赔偿相关损失,至今也未兑现;协议投资建造民宿项目暂未获审批并不能作为解除协议的理由,且系三方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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