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他人在公寓开房,
怀孕7个月的妻子要求公寓管理方
打开了丈夫入住的公寓房间,
还调取了监控发了一个朋友圈动态。
“我怀着他的孩子7个多月居然忍不住跟别的女人开房,这样的男人谁稀罕谁要吧…
男子因此丢了工作,
没想到失业后的他认为
公寓没有对其个人行踪保密,
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公寓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了该案,
陈先生获赔1.5万元!
这波操作,
广大网友难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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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码归一码,
公民的隐私权还是应该受到保护的。
出轨男以侵犯隐私为由,
要求公寓赔偿8万元精神损失能得到支持吗?
马俊哲律师:针对这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公寓如果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事实,那么男子要求公寓道歉的诉求是合理的。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再结合男子的情况,公寓泄露其隐私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要求公寓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是男子依然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其提出诉求的权利和其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没有关系。
隐私权的享有,既包括对私人秘密信息的隐匿,也包括对生活安宁状态的享有,凡是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权利人都有权加以保持和隐匿,此种隐匿的信息可以是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也可以是对自己不利的信息。
陈先生办理入住被告经营的公寓,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的法律关系。为此,被告应依法对陈先生的隐私进行保护,对陈先生入住的信息及行踪应做到谨慎地保密,以免被他人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
公寓存在严重过失行为,未做到谨慎处理,故存在主观过错;客观上亦存在违法的行为,即公寓未经陈先生同意便打开他入住的房间给陈女士查看,陈先生的安宁状态受到侵犯。另因公寓的过失导致监控视频画面被陈女士非法获取,公寓的行为不恰当,也不合法。
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
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还是相当注重的。
而就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
也有很多涉及对隐私权的保护。
被软件强制侵权,
不同意就无法使用,这算侵犯隐私吗?
你有没有遇到这样的问题
下载一个App
被强制要求
获取相机、定位等权限
不同意,可能就无法使用这个软件,
这个侵犯了我的隐私吗?
马俊哲律师:这个要区别进行分析,因为有些APP为了能够正常使用,需要获取用户的某些手机信息,例如地图导航APP必须获得用户的定位,否则无法提供导航服务,那么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公司获取我们用户的信息是合理其必要的,但是如果APP运营者不考虑任何实际情况,必须全部获取用户的手机信息才能使用,这种情况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第41条的规定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且“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借以不同意就无法使用,其实是会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利。我们个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向互联网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一天到晚售楼等骚扰电话不断,
拿这种信息泄露没法了?
马俊哲律师:我国法律已经对个人隐私保护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例如《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犯个人隐私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了泄露他人信息的行政责任。我国最近出台的《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那么根据上面这些法律,我们个人接到骚扰电话,对方就已经涉嫌侵犯我们的个人隐私,但是现在我们很多社会生活行为大都与互联网有关,互联网本身特有的性质直接导致了网络信息保护难度很大,因此我国政府部门目前尚未对信息收集者实现全面监管,所以更多的是靠我们个人采取维权行动。当然我们首先需要知道对方是谁或者对方是从哪里获取我们的联系方式,否则不能到法院立案。如果不知道骚扰者是谁也不知道他们是从哪里获取我们的联系方式,此时最好的办法是向通信运营商进行投诉或者拉进黑名单。
马俊哲律师: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那么根据这个法律,如果信息采集者未经过我们同意就将我们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就涉嫌违反网络完全法,但是是否违反《刑法》第253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犯罪,还要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例如:泄露信息的数量、泄露的信息用途,对被泄露者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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