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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磊、江映蓉、李晨皆“中招”,盗用艺人航空里程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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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1 14: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航空里程具有财产属性,是与人民币具有同等价值的电子数据,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


新闻回顾


近日,有吴磊的粉丝指出,另一“粉丝”沈女士通过盗用吴磊的里程积分,免费兑换了多张机票,供自己和朋友乘坐。根据曝光者公布的录音视频,其冒充吴磊致电航空公司,向客服确认了吴磊名下共有3名受让人,而且从2017年3月开始使用吴磊的里程兑换机票,大约使用了23万余里程。据曝光此事的网友公布信息,此事涉及的航司有国航和南航。(9月10日《成都商报》)


近些天来,吴磊、江映蓉、李晨等明星纷纷“中招”,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航空里程被盗,其中,艺人江映蓉在微博称发现被盗用里程共计26.5万,“受伤”最为严重。


现在,媒体记者与舆论,都在积极探讨与追问,这些明星的飞行里程为何频频被盗,到底哪个环节出现了“管涌”?据业内人士分析,这种情况可能是明星的身份信息在第三方渠道泄露,因为,民航内部系统已升级完善,管理严格,内部职能做手脚,会留下痕迹,因此,可能性较小。


虽然随着警方的介入,真相总会大白于天下,但作为普通公众,我们不妨个视角,站在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盗用艺人飞机里程,到底有没有触犯法律。


航空里程,作为航空网络系统累计的积分,可用于实现机票变现,具有财产属性,是与人民币具有同等价值的电子数据,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


新颁的《民法典》首次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显然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像航空里程被盗,同样适用现行各项法律。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3年4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不妨拿“粉丝”沈某通过盗用吴磊飞机里程,简单换算一下,以CA1835北京首都机场-上海浦东机场经济舱为例,正常购买时售价500元,里程兑换需要消耗12000里程。按此算,这名粉丝共盗用吴磊23万航空里程,折合成同等价值的人民币为11500余元。参照此标准,应认定为“数额较大”,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期望司法部门严格依据各项法律条款,对违法犯罪分子做好精准判罚。此外,倘若航空公司有管理漏洞,包括从网络技术、审核个人信息以及乘客信息保护等方面存在问题,必须抓紧采取应对措施,堵塞“管涌”,并积极问责失职渎职责任人,以切实保障乘客的利益不受恣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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