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产业被誉为“漂浮在黄金水道上的黄金产业”,邮轮母港是其中至关重要一环。市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加快国际邮轮母港建设”“把邮轮经济打造成为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闪亮名片”的要求。
厦门港作为交通运输部确定的邮轮运输试点示范工作四个港口之一,计划于2022年基本建成中国大陆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国际性邮轮母港。当前,邮轮母港建设在全国乃至全球竞争激烈,尽管不同城市各具竞争优势,但其中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无疑是共同的努力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为第一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厦门具有领先打造邮轮母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实基础,宜尽早谋划,乘势而为,努力构建与一流国际邮轮母港发展定位相匹配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厦门邮轮市场信心和厦门国际邮轮母港整体竞争力。作为专门海事审判机关,主动融入厦门发展大局,积极为厦门国际邮轮母港建设出谋献策,我院责无旁贷。基于此,我院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为契机,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在前期专项调研的基础上,就进一步优化厦门国际邮轮母港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助推厦门“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作为邮轮产业的重要支撑,邮轮母港已经催生并将不断推动厦门邮轮经济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必将成为厦门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闪亮名片。广阔的发展前景,与现有法律滞后及体制机制障碍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业态,邮轮旅游本身具有运输和旅游双重属性,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目前我国专门针对邮轮旅游的法律法规较少,有些方面甚至无法可依。邮轮旅游常采用的外国公司运营邮轮、旅行社包船,再与第三方机构进行分销的合作经营模式,易导致邮轮运营公司与旅行社的合作须遵循邮轮公司所在地法律法规,而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则要遵循我国法律法规的监管不协调现象。此外,邮轮安全监管大多参照货轮标准执行,在监管中存在空白,各港口监管主体采用各自的监管方法,缺乏法律上统一的标准等问题亦普遍存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完善的邮轮法律制度不仅能更好保护旅客的权益,同时也是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尽快制定和完善邮轮法律法规,是在激烈的邮轮母港竞争中占得先机的重要基础。因此,厦门国际邮轮母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一方面,可由市人大法工委牵头,组成由相关职能部门、智库共同参与的邮轮母港地方性法规、政策研究班子,加强对国内外邮轮母港先进经验的借鉴及邮轮产业相关政策和制度建设的前瞻性、应对性研究,结合厦门实际拿出立法计划。进而运用厦门特区立法权和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围绕邮轮母港服务,如船供服务、保税维修、融资租赁、船员服务、医疗救治、环境保护以及邮轮市场准入与管理等相关产业链法律问题,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厦门国际邮轮母港发展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同时结合厦门独特优势,围绕海峡两岸邮轮航线规划运营、国有邮轮企业经营发展、“整进散出”邮轮保税物供机制建设等产业特色,创新立法,推动邮轮经济法治保障“厦门方案”的形成。另一方面,还应积极推动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结合当前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契机,积极推动邮轮法律关系纳入海商法的调整范围。2020年5月28日,我院邀请邮轮经济相关部门座谈征求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一章的修改建议,为此项工作的开展做了一定的铺垫,下一步,我院将系统梳理现行有效的涉邮轮建造、营运、航行区域、停泊许可、维修保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审判实践,持续加强邮轮旅游、邮轮保险、邮轮经营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邮轮专业法律研讨,并依托新型智库、研究中心和高端研讨会等专业平台积极发声,及时、主动提出立法建议,不断推动邮轮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为邮轮产业的核心要素,安全感始终是客户的第一体验。面对邮轮旅游实践中突发的公共事件,是否具备妥善处置能力,关乎邮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安全感,也是母港综合建设水平和吸引力的重要体现,是邮轮母港商业竞争力的核心环节之一。
切实加强母港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尽管厦门已初步制订邮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但此前世界各地邮轮母港应对新冠疫情的正反案例,足让厦门港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未雨绸缪,尽快弥补邮轮母港处置母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短板。在按照“国际卫生港口”公共卫生要求做好保障的同时,可探索将防疫区域设置、防疫装备要求作为邮轮船舶适航的内容,促进行政监管的精准化,推进邮轮业安全防疫“厦门标准”的形成,突出提升厦门母港的第一体验。在邮轮旅游实践中,邮轮母港的运营还不时面临游客“霸船”、海上消防救援等极端事件和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挑战,在建立政府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分类处置、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厦门市邮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构建多层级邮轮应急管理体系长效机制的同时,还应不断加强预案的演练、完善,提升依法处置母港突发公共事件的实效。
坚持依法处置母港突发公共事件。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国际卫生条例》第43条允许当事国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额外卫生措施,政府可以基于合理理由决定允许或拒绝某一邮轮入港停靠。同时我国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母港作为港口国,应尊重国际条约有关船舶“无疫通行”原则。因此,在制定应对疫情应急预案时,厦门母港要以依法处置为原则,既要在邮轮停靠期间履行作为沿岸国基于国际法属地管辖而应负的港口国义务、责任;又要在基于现有科学证据或世界卫生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机构的准确信息,围绕科学数据和研究进行“循证风险评估”作出客观判断的情况下,采取具有信服力的额外卫生措施。此外,还要依照国际公约,发扬邮轮母港实施海上救助的人道精神,努力化解邮轮运营、管理和应急处置存在的制度问题和现实风险,确保应对措施得当且积极驰援,展现厦门母港的社会责任,促进母港品牌形象和美誉度的提升,通过疫情考验,增强国际邮轮公司对于中国市场的战略定力。
随着中远海运集团、中国旅游集团两家央企合资在厦设立邮轮运营总部,厦门将在邮轮运营、邮轮物供、母港建设、免税商业、金融服务、人才培养、新增运力、全域旅游等领域加快邮轮产业的全方位、高质量发展。作为邮轮经济及相关产业链的核心要素,邮轮母港的建设与运营必须坚持“市场主体、政府引导”的发展思路,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维护公平交易、自由竞争的法治化秩序。
一要进一步优化母港管理与责任的边界。要将厦门国际邮轮母港的建设纳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范围,强化政府在统筹规划和政策支持上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完善邮轮旅游市场监管机制。以厦门港全面实施邮轮船票管理制度为基础,通过载入船票、线上公示等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清晰提示和指导,进一步明确邮轮母港、邮轮企业、服务机构的责任边界,提升母港管理法治化水平。
二要推行本土化邮轮经济标准合同。组织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司法服务机构等力量,研究、制定标准合同或示范文本,对本土邮轮经济产业链有关邮轮运营管理、邮轮旅游合同、邮轮融资租赁、邮轮保税供应、邮轮污染排放控制、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旅客权益保护、邮轮船员劳务、邮轮母港的物供服务、医疗保障等相关合同,特别是处于起步阶段的厦门邮轮船供、邮轮保税维修产业,搭建标准合同示范体系,促使邮轮经济相关行业合同内容不断规范、完善,促进邮轮经济降低缔约成本、减少履约风险,依法依约运行。要在标准合同中订入相关争议由母港所在地司法管辖或约定仲裁条款,推动统一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确保争议公正高效解决。
三要建立非标准合同备案机制。对外国邮轮船票条款要实行备案制,敦促其经营者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游客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游客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充分保障境内旅客合法权利。可借力大数据、区块链、5G物联网等互联网科技新成果,实现邮轮电子合同、电子船票等备案认证的便利化,提升母港法律服务保障质效。要注重构建执法共同体,形成统一的执法尺度和法律认识,以加强监管力度,反向促进标准合同的广泛使用,为邮轮产业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邮轮旅游纠纷与突发事件,尤其是群体性事件,不仅影响单航次的运营,常常还会对船舶的后续航次,同港口的其他邮轮造成影响,甚至出现连锁反应,损害整个邮轮市场的秩序和声誉。因此,建立健全快捷公正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是完善邮轮经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对助力邮轮母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厦门母港在国内乃至国际邮轮经济、法律秩序中的美誉度和话语权尤为重要。
设立“一站式”“集成式”邮轮诉非联动解纷中心。纠纷解决机制的便捷性、可预测性、公正性至关重要。要充分发挥《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涉邮轮母港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结合邮轮旅游纠纷发生地点异地化、留驻时间短、纠纷主体多元、涉案金额较小等特点,探索设立邮轮旅游纠纷的快速解决中心,市场监督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消费者协会、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加强分工协作,实行繁简分流、诉裁调分流,实现“快调、快立、快审、快结”,为邮轮旅游纠纷当事人提供“一站式”“集成式”诉非联动解纷机制选择,努力促进纠纷就地解决,减少纠纷解决时间。特别是充分发挥东南国际航运仲裁院的作用,将仲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优选形式多加培育,努力推动厦门区域性海事仲裁中心建设。
依托信息技术新成果强化邮轮母港纠纷全程应对。建立邮轮运营企业、旅游经营企业、母港运营企业、主管机构和监管机构、司法机关之间的便利化联络机制和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及时收集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强化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升风控能力。司法机关可借鉴异步审理模式,深度运用智慧法院成果,打破时间空间限制,扩展在线审理的时空范围,便利邮轮旅游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助力提升服务保障邮轮母港的法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