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圆满的结局,但对很多“被结婚”的当事人来说却只是镜花水月,现实中有大量“被结婚”的当事人,处在救济无门的尴尬境地。
《婚姻法》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及一种可撤销的情形,婚姻无效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而可撤销的情形则是指因胁迫结婚的。《民法典》对此又作了调整,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列为了可撤销婚姻的范畴。但无论《婚姻法》还是《民法典》,都没有涉及“被结婚”的这一情形。
当事人“被结婚”后,通常的解决途径无非两种,即行政救济或民事诉讼。但无论哪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以民事诉讼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