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 “因为地面太滑,我在酒店客房卫生间摔了一跤,造成椎体棘突骨折,可酒店却撒手不管了,实在令人气愤!”陕西来邵阳出差的张女士向《民情通道》栏目反映了其在邵阳火车南站附近季高酒店入住后摔伤的闹心遭遇。
投诉:椎体棘突骨折,酒店撒手不管
12月3日上午,记者来到邵阳火车南站附近张女士所住的季高酒店。 “半夜起来上个卫生间,就摔成这个样子,手部擦伤、腰部椎体棘突骨折,现在都疼得厉害!”张女士告诉记者,11月24日她从外地来到邵阳出差,入住了季高酒店315房间。11月25日凌晨一时许,她起床从卫生间出来,由于厕所门口有个台阶,酒店方没有明细标志和提示,地板也没有铺设防滑垫,一不小心摔了个四脚朝天,因背部着地,腰部重重的磕在台阶上,背部、左手肘摔伤。第二天早上,张女士仍然疼痛难忍,爬不起来也翻不了身,就告知酒店前台。当天到邵阳市中心医院做了CT拍片,医生诊断为胸椎第十节位置骨裂,医生表示在家静养就可以,12月1日去复查,检查结论比以前严重,就办理了住院手续,酒店向医院交了1000元押金后就走了。“1000元根本不够,做各项检查就不止这点钱!”张女士说,医生告知得再交5000元。张女士联系酒店负责人,但酒店负责人让其走司法程序,然后就撒手不管了。“我一个在邵阳举目无亲的外地人,遭遇这种闹心的事情且求助无门,我很无助很绝望,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记者从张女士提供的邵阳市中心医院东院是CT报告单看到,影像学结论是T8-10椎体棘突骨折。记者在酒店客房看到,玻璃隔出来的卫生间地面比房间地面高出很多,用卷尺测量,落差有19厘米。卫生间也没有防滑垫,在马桶后方的墙上贴有“小心地滑”的提示,除此之外就没有任何提示。
“如果卫生间没有这么高的台阶,我也不至于摔成这个样子!”张女士说。
酒店:住客要求赔偿近6万元,无法满足
采访中,季高酒店负责人周显华经理表示,事情发生后,酒店很重视并进行了积极处理。店方当天安排两位工作人员陪同张女士到医院进行了全面检查,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医院检查结果是轻度骨裂,无需住院治疗,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行。我们安排张女士继续住在315房间,暂时没有收取她的房费,并帮她代购一日三餐和提供了水果。11月30日,张女士提出了赔偿59700元的要求。”周显华告诉记者,张女士提出的赔偿包括误工费40000元、护理费156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800元。对此赔偿要求,周经理表示无法满足。周显华表示,截止12月2日,酒店已经帮张女士垫付了各项费用3966元。记者提及卫生间和房间落差问题以及没有张贴提示提醒住客注意的问题,周显华回应“卫生间铺设了防滑地板砖,酒店的硬件设施没有任何问题!”对于张女士要求酒店协商的想法,周显华表示,希望张女士走法律程序,“法院判我们赔多少我们就会赔多少,该承担的责任我们一定会承担!”
律师:酒店管理服务有瑕疵 应承担赔偿责任
住酒店摔伤,酒店要不要承担责任?该不该赔偿?对此,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谋煌表示,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致消费者人身伤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季高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企业,其对于酒店设施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入住酒店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人身伤害。然而,其显然未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现场查明,客房卫生间的台阶太高,地板没有铺设防滑垫,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和提示,酒店设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与张女士的受损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有鉴于此,其应对本案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张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的安全。结合张女士自述可以认定,张女士在没有灯光照明的情况下进入事发现场,疏于观察周围环境,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她的疏忽大意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关联,故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季高酒店的责任。 张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以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和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的规定,张女士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害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邵阳城市报民情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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