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与“第三者”签订的“分手费”、“补偿协议”等,在当今社会中屡见不鲜。对于因“婚外情”引发的这类经济纠纷,法院的态度反映出社会的道德底线。
在我国婚姻自由受到法律保护,每个公民具有自由选择伴侣的权利,同时也具有对婚姻忠诚的义务。我国《婚姻法》中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夫妻一方做出背叛婚姻关系的行为,可以选择诉讼或协议离婚。“婚外情”这种行为不被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所认可,因“婚外情”而转移、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不可能受到法律的支持。
2016年,四川省高院出台并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高院的意见明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然而,已经自愿履行的部分,当事人申请返还的,将不被支持。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就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接受方要求给付方支付该补偿或者给付方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