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石家庄分行二审上述称,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工行石家庄分行的系统存在漏洞,没有也不可能泄露李某的私密信息。工行石家庄分行尽到了及时的安全提醒义务。李某对账户的疏忽管理是犯罪分子获取其信息诈骗其钱财的根本原因。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工行石家庄分行主张信用卡密码是李某自行设置的,犯罪分子之所以可以扫号成功系因李某自身存在泄露信息的过错。但是工行石家庄分行的此主张是以密码等银行账户信息只有李某知晓为前提的,而网银交易系统的安全性不高、银行对网银交易环境的管理不善等均有可能导致银行卡信息泄露。且工行石家庄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其所提供的供客户选择的任何一种网上交易模式,均具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对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安全漏洞。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工行石家庄分行返还李某460,268.88元,并赔偿李某利息损失;李某对其名下信用卡欠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不予支付;工行石家庄分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消除上述欠费记录、协助李某消除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