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曝光5起机动车交通违法案例,涉及“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等违法行为。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务必遵守交通法规。详见↓
▲2023年4月18日14时38分,号牌为苏C08***的小型轿车在鹤恒路鹤波路,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7日12时34分,号牌为苏E8J***的小型轿车在林海公路上塑路,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9日13时50分,号牌为苏E13***的小型轿车在金昌西路兴亭路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5日8时41分,号牌为沪A50***的小型轿车在G50沪渝高速下行路段,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5日16时41分,号牌为沪AVB***的小型轿车在沪闵高架近虹梅立交出口路段,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 资料:市公安局交警总队 编辑:常浩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