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加入慢享
猜你喜欢
旅行常客论坛

男子在瑞昌码头江边非法垂钓,民警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4-19 23:4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适值春季 雨水充沛
正是鱼类快速繁殖
渔业资源快速增长的黄金时期
同时也是非法捕捞的高发期
非法捕捞犯罪会直接灭杀水体中的大小鱼类
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
同时还会影响其他水生动物
水生昆虫和各种微生物的生存
严重破坏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
保护长江流域 人人有责!
瑞昌市公安局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
切实呵护美丽水生态
4月15日傍晚
码头派出所民警在长江水域巡查时
发现有人在码头镇长咀村长江边垂钓
上前盘查时发现范某正在使用锚钩垂钓
巡逻民警一眼便知此渔具为禁用渔具
这类渔具是利用尖锐钩刺主动刺挂并捕获鱼类
其捕捉对象主要为较大的鱼体
作业时会导致鱼类严重伤害
对鱼类资源危害极大
民警现场将范某垂钓的渔具
和垂钓上来的水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
并将范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

      经审讯,范某对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外,经瑞昌市农业农村局鉴定,范某使用的上述渔具均为禁用捕鱼工具。目前,范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瑞昌公安
链接:“渔网”莫碰“法网”!非法捕捞零容忍!



编辑:小蜗牛|审核:小瑞

业务合作:18179242199 陈经理

声明:本文图片、文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记录城市、乡村、街道、人物

 点 "阅读原文"进入“瑞昌投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