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达71.55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诈骗获取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
据此,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被告人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15545元,退赔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