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则国航机长辞职被索赔千万的新闻登上热搜。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新闻背后的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的特殊人才,用人单位一般会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某类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什么,培训费用是多少,劳动者应该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多少年,如果不足多少年,应向用人单位支付多少的违约金。但是,本案中,国航并未与某机长签订《服务期协议》,国航也未提供充足的培训某机长所花费的培训费的原始凭证。其实,看到这,我挺诧异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与需要特殊培训的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是常规操作,保存好相关的财务凭证更是最基本的要求。我们回过头来看,如果国航与某机长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如果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如果国航持有完整的培训资料和培训费用支付凭证,相信某机长在辞职时会更加慎重,国航在主张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时,证据也更加完整,最后的判决结果,相信对国航来说也更好。事已至此,只能隔空喊话国航:尽快完善在职人员的相关手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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