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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40万客栈经营不善,略施“小计”金蝉脱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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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1 18: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贾迅(化名)

被告(反诉原告):黄力(化名)

01 

案件还原

2016年12月23日,贾迅(甲方)与黄力(乙方)签订《客栈经营管理合作合同》约定:因甲方无力独自经营位于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号客栈,故将该客栈的部分权利与责任移交于乙方合作。甲方同意无偿将自己对该客栈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合作处理,甲方同意无偿将自己在该客栈中的48.875%分红权益赠予乙方乙方需独自承担该客栈今后的全部房租,以及可能发生的亏损,甲方及该客栈其他众筹人不再承担亏损。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按时向房东支付客栈现有拖欠租金及水电费27000元,以及今后每月的房租和水电费。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被房东收回的,乙方需赔偿甲方及其他众筹人的损失共计40万元。在乙方参与经营前,另有客栈装修拖欠的装修款8万元未支付,该欠款由乙方协助客栈依据每月经营情况进行分期还款,乙方自2017年1月起,每月都需还款,旺季多还淡季少还,平均每月不少于5000元,不得逾期。如甲乙双方及其他众筹人共同同意转让客栈,或乙方无法再经营客栈,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并确保客栈留有至少一个月的房租期以供转让。如乙方经营不善,需妥善处理好该客栈善后事宜方可离开,不得有拖欠的房租、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上述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被告经营,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7000元房租及水电费。2017年1-7月房屋租金有一部分由被告独自承担,但经原、被告协商,后期有部分租金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半。

2017年8月期间,由于未能按期交纳租金,原、被告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被房东收回,被告停止经营,房东以微信的形式将收回房屋的情况通知了原告。

02

原告提出诉讼:

被告偿还原告损失15万元。

事实及理由:

自原告将客栈转让给被告后,被告对客栈疏于管理,导致客栈经营不善,因再次对外转让困难,被告放弃继续经营客栈、拖欠房租、也未按约定支付8万元的装修尾款,客栈被房东收回,原告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被告辩称:

本案中的房屋并不是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被房东收回,从提交的付款证据和视频证据中可以看出,在最后3个月期间我方是按时将房租付给原告方,但是原告并未把自己的那部分付给房东,导致房东收回房屋,房屋收回的责任在原告方。本案的客栈经营管理合作合同系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应当撤销的合同,该合同至始至终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原、被告仅是通过了原告的前妻认识,当时认识的时候原告急于出手本案的客栈,在被告对原告不了解也不了解现有市场的情况下,匆忙与原告签订了客栈经营管理合作合同。

从合同内容可以看出双方表面上是合伙,但是实际经营中未达到盈利共享、亏损共担的状态。且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该合同时仅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原告以无偿赠与这样的字眼误导被告接手了欠债累累的客栈,将全部责任及债务转移给了被告。原告作为一名入社会工作多年的人士,而被告在整个事件中明显处于缺乏判断能力的弱势一方,原告利用被告没有社会经验签订了该合同,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最后直到被告收到景洪市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材料才知道自己和原告签的合同是明显显失公平的,原告不能以此合同来要求被告承担任何责任。被告会要求在撤销合同时返还我方已支付的各项费用。至今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和计算方式来阐述为何会要求被告方偿还其损失的15万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03

被告提出反诉:

1、撤销双方签订的《客栈经营管理合同》;

2、原告返还被告已付的房租及水电费27000元。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了1份《客栈经营管理合作合同》。当时被告仅是一名大学四年级的在校生,而被告则是一名有社会阅历、工作经验的生意人。合同中虽然约定原告将自己的48.875%分红权益赠予被告及客栈的全部管理权移交给被告,但其实原告将签订合同时拖欠的全部房租及水电费27000元及客栈装修剩余的全部尾款8万元转给被告独自承担。在《客栈经营管理合作合同》存在大量上述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表面是合作合伙关系,而实际未达到亏损共担、利益共享的状态。原告利用自己的社会经验,以无偿、赠与的字眼误导了被告,《客栈经营管理合作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请求予以撤销,原告应返还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交付的房租及水电费用。

原告辩称:

本案所涉的《客栈经营管理合作合同》条款是原、被告在充分协商的基础是拟定的,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原告已经将客栈经营状况以债务情况充分告知了被告,不存在利用被告缺乏经验或缺乏判断力的情形。该合同明确约定将原告享有的分红权利以及客栈的全部管理经营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接手经营客栈后承担客栈的盈亏并没有任何不当或不公平之处。

被告称其接手了负债累累的客栈,但实际上被告接手该客栈时该客栈仅拖欠了2万元左右的房租水电费以及8万元的装修款,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也仅仅支付了2万多的租金及水电费,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装修款,而在客栈亏损无法支付租金的时候原告还帮被告承担了几乎一半的租金。

被告仅看到了在接手客栈后客栈亏损其承担的部分租金和其他费用,却忽视了原告自第三人处受让该客栈时同样承担了客栈的租金装修以及运营的各项费用接近40万元,被告完全忽视了原告对客栈的高额投资。被告在遭遇亏损时即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属于严重的背信弃义和不遵守契约精神的行为。签订该合同时被告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做出的法律行为应当有完全的认知能力,是否是在读学生、是否有社会经验均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04

法院:

一、关于涉案《客栈经营管理合作合同》是否应予以撤销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法律规定所谓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

综合分析涉案合同主要内容,原告将花费了一定价值装修完毕且在经营状态中的客栈交由被告管理,被告享受一定比例的分红并承担后续经营中的房屋租金,上述约定不存在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或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等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法院对被告的该反诉理由不予采纳。被告要求退还其按双方合同约定、自愿交纳的27000元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的反诉请请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万元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主张因为被告未按期偿还装修款、交纳租金从而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关于装修款被告是“协助客栈依据每月经营情况进行分期还款”,故偿还装修款的义务不能完全由被告承担,而是根据客栈经营状况自客栈收益予以偿还。关于房屋租金,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负责经营期间的房屋租金应由被告承担,但经庭审原、被告的自我陈述可以确认,由于客栈经营状况不佳,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租金的承担方式已变更为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故未按期交纳租金的责任亦不应由被告完全承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形、原告的关于损失部分的举证情况,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可以确认的、关于7万元装修款应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为妥,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万元损失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即被告应支付原告损失款3.5万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黄力向贾迅支付3.5万元赔偿款;

二、驳回贾迅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黄力的反诉诉讼请求。

05

启示:

1、通过该《合作合同》实现后期0投入,但分享51.125%的分红收益;

2、转移所有前期欠款责任、经营风险及租赁违约责任;

3、如乙方发生违约,乙方赔偿甲方巨额违约金,以此收回前期投资;

4、签约对象宜为大学生、文艺青年、拆迁户,豆瓣来的更佳;

5、合同中文字描述要富有联想,容易让人冲动;

6、名为“赠与”,实则不平等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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