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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上海模式”,重回亚洲第一邮轮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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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8 16: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笔者在《对新发展格局下上海邮轮产业发展的思考》(详见《学习强国》2021年6月16日刊文)中提出:上海在邮轮发展的法治规范上是领先全国的。新发展格局下,只有通过法治化升级,方能帮助行业走出低谷,行稳致远。文章发表后收到不少热情反馈,希望能够看到对安全复航法治化的进一步阐述。虽然笔者并非法律从业者,但希望通过学习体会的分享,引起更多对行业的关注和思考,也请专家批评指正。


首先来说防疫设计,上海母港邮轮复航的前提必须是100%的安全准备,100%的安全准备必须基于100%的科学规范,100%的科学规范应该植入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邮轮行业法治的基石,是邮轮经营必须无条件遵守的行业标准。目前通行的国际公约面对疫情存在不足和滞后,笔者建言上海市政府以交通委,卫健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马上出台《2021上海港邮轮防疫指引》,至少应该包括:


港口预案、功能区划分、物资储备、专项培训;港口新风要求、消毒要求、标识要求、废弃物管理、车流管理;游客要求(100%有效疫苗接种和100%核酸检测阴性)、信息采集、体温监测、人流和密度管理;港区工作人员、登船工作人员、船供人员管理;邮轮预案、载客率要求、功能区划分、医护设备、物资储备、专项培训、新风要求、消毒要求、标识要求、废弃物管理、体温监测、人流和密度管理、检疫要求、船员要求(100%有效疫苗接种和100%核酸检测阴性,国际船员100%来自低风险国家和地区,100%经过严格隔离)、船供要求;应急处置、病例识别、隔离管理、通知要求、抵港措施等。


上海的系统管理和精准管理闻名世界,面对新冠疫情,在港邮轮做到了零确诊、零输入、零输出,交出了一份漂亮的答卷。法规指引能够更好地发挥港航联动、联防联控的作用,更好地将邮轮防疫的“上海模式”植入国际公约,再反哺复航工作,形成良性循环。


再说航线设计,笔者认为:以海上游的方式启动复航是邮轮航线设计在“双循环”新格局下的最优解建言上海市政府以交通委,文旅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国家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的政策优势,完善制约发展的旧规,和最新的国际措施规则接轨,推出面向中外资邮轮的海上游“上海模式”以及细则



2020年11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打造世界一流国际航运中心“,在试点内容及实施路径中明确:推进航运与旅游融合发展。鼓励邮轮公司创新邮轮产品,依法开发邮轮航线。旋即亚洲第二大邮轮港新加坡宣布以海上游的方式复航,迄今安全运营8个月,现今亚洲第三大邮轮港中国香港也宣布跟进。对于原亚洲第一邮轮港上海,其紧迫性不言而喻。


上海港的自然和市场条件优于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理应参考、创新,形成邮轮海上游“上海模式”:游客持护照登船离船;邮轮从上海出发,驶离中国领海,航线不含停靠港,游客也不下船观光,都在邮轮上活动;邮轮根据日程再回到上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经营。第107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陆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邮轮海上游是从一港回到同一港而非另一港,不能归类为“海上运输和拖航”;邮轮产业在中国的兴起,是进入本世纪的事情,1992年《海商法》公布时中国尚无邮轮业务样态,和之后的《国际海运条例》一样,其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海上货物,没有考虑到海上旅游。


“上海模式”下邮轮驶离中国领海且游客持护照登船,更不能视作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故《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也不适用。综上,中国并无法律、法规限制邮轮海上游的开展



纵览各国文献,目前能找到的邮轮“海上游”法律定义有美国的《客船服务法》(Passenger Vessel Services Act),原文是:A “cruise to nowhere” is not considered as coastwise transportation. A “cruise to nowhere“ is the transportation of passengers from a US point to the high seas or foreign waters and back to the same point from which the passengers embarked, assuming the passenger do not go ashore, even temporarily, at another US point。笔者翻译:邮轮“海上游“不被视作沿海运输。邮轮“海上游”是指将游客从一个美国港口送至公海或者国外水域,而后回到同一个,游客登船的港口。哪怕是临时性的,游客也不登陆另一个美国港口。


鉴于尚未在中国法律法规中找到类似的准确定义,甚至有业者将其与国内沿海运输混淆,笔者进一步建言将这部分内容加入《2021上海港邮轮防疫指引》,讲清邮轮“海上游”的内涵和外延,讲清其作为疫情后复航临时措施的性质和意义,以“上海模式”填补空白,示范推广


2021年6月23日《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厚植城市精神彰显城市品格全面提升上海城市软实力的意见》发布,提出“一座城市…更要看是否有制度性的话语权,有规则的制定权…”,”上海要担纲开路先锋、示范引领、突破攻坚的重任,也不能满足于单纯经济层面的探索与带动,更要在制度、规则、文化、环境等软实力方面带头探路、带头攻坚、带头示范。“


作为唯一一家国家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对于邮轮这一绝无仅有的尚未复产的重要产业,上海有责任带头探路,制定规则,提升软实力,形成邮轮防疫指引,植入国际公约;以“上海模式”引领安全复航,创造新奇迹,重回亚洲第一邮轮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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