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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持续促进外商投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多重支持|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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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3 16: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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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于11月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规定”)已于12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规定》,一旦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则外资研发中心在上海将享受包括跨境研发通关便利、跨境金融服务便利、税收等多方面的政策支持。

一、规定适用于三种类型:外资研发中心、全球研发中心以及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

类型

定义

认定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

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他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

(1)为本市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全球研发中心

拥有独有的研发技术平台,承担全球研发项目的关键步骤和绝大部分过程,研发项目进展与全球同步,属于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全球级别的研发中心

除符合外资研发中心的条件外,还需

(1)经母公司授权为全球最高级别的研发中心,并承担全球研发项目

(2)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美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母公司全球研发投入的比例不低于10%

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

外资研发中心的一种创新模式,指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依托其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资源,推动与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开展项目合作,实现协同创新的研发中心

(1)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2)有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

(3)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10个

(4)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外资研发中心与全球研发中心的“硬性指标”为累计研发总投入金额,需要提交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材料以证明符合认定条件。尽管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没有“累计研发总投入”的“硬性指标”,但是在总投入、研发场所面积、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方面有着明确且具体的要求。

二、外资研发中心的主管部门和申请

市商务部门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同时市商务部门统筹协调其他市级部门对外资研发中心进行管理和服务,包括市科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公安出入境管理、财政、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部门。


根据《规定》,自外资企业提交认定外资研发中心的申请之日起,承担认定工作的政府或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三、外资研发中心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

跨境研发通关便利

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以至海关“一站式”服务信息化平台进行企业备案和进口研发用品备案,可享受进口研发用品通关便利化:对于暂时进口入境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对6个月内须复运出境的实验测试用进口车辆,经海关认可,最长可以延长至两年。特殊物品入境管理程序也将得到优化。

2

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在跨境金融服务便利方面,银行将依托自由贸易账户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包括跨境筹资、技术贸易、特许经营、资金集中管理等在内的可兑换跨境金融服务,为外资研发中心员工依法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提供相关跨境金融服务便利,为外资研发中心海外引进人才提供基于个人自由贸易账户的可兑换跨境金融服务便利。非贸易项下付汇流程手续也将得到优化,非贸易项下付汇合同备案、纳税判定将更为便利。

3

税收支持

而在税收支持方面,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对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上海市现行有效的《关于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资格认定的公告》是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 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的落实,但前述国家层级规定的有效期将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未来外资研发中心在符合哪些条件时可以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有待国家层级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同样的,对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条件。该《公告》执行期限也将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但根据以往的经验该政策仍将被延续,具体的退税条件还有待国家层面出台最新的规定以明确。

4

其他方面

此外,符合条件的全球研发中心还可以按照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规定,获得开办和租房资助;获得授权的国内和国外发明专利,按照《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以申报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享受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试点单位)或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示范单位)的资助。在人才引进、出入境、住房保障等方面依旧如往常一样提供相当的便利。

 君悦评论 

相较于2012年、2017年上海市发布的支持外资设立研发中心的相关政策,《规定》细化了外资研发中心、全球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的认定标准,在海关、金融等领域提供了更为丰富的便利政策,必将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增强上海全球资源配置和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提供有力支持,为外国投资者在上海建立研发中心给予充足信心。



 本文作者 

王晓磊  律师

外商投资专业委员会

业务专长:外商投资、公司与并购、健康与生命科学、教育与体育

chris.wang@mhplawyer.com


朱圣雄  律师助理

外商投资专业委员会

业务专长:外商投资、公司与商事

zhusx@mhp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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