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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悦华庭年终催缴物业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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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0 1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业案例

      近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一批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案情是这样的,该区一小区建设单位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履行期间,一些业主以家中被盗、车辆被刮擦等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无奈将这些业主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业主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但同时也明确,如果业主认为自己的财产损失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法律解析

       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郭力律师认为,近几年来,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现象日趋严重,其中的原因除了部分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业主不满意外,与一些业主法律观念淡薄,对物业费不重视,认为拖欠物业费无关紧要也有着密切关系。

      而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首次将“物业服务合同”列入《合同编》,并明确将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列入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案例启示

      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各种各样,其中一部分的确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自身原因,但是大部分还是属于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把物业服务企业当成一个兜,认为只要自己在小区里遇到的问题,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解决,否则有权拒绝交费的错误认识相关。

      现在法律将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列入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在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业主满意度,鼓励和培养业主养成自觉交纳物业费的习惯外,对于一些恶意拖欠行为,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因为这些方式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如果因此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则物业服务企业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美丽家园的维护和保养,需物业和业主的相互配合与支持!!!

     请截至今日仍没有结清2020.12月份管理费的业主/住户尽快到管理处或联系管理处办公室电话结清房间账务,以崭新的面貌迎接新年的到来!!!


 社区服务中心电话(24小时):0752-5577600


            深圳市德诚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凯悦华庭社区服务中心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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