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0日,投诉人来电反映,他是湘西凤凰居民,在株洲芦淞区某酒店居住期间其小孩曾摔倒,当时去了医院没发现问题;回到凤凰之后再去医院检查,发现孩子右腿已骨折,将情况反映给酒店,酒店称其已离开株洲不予处理,请求协调处理。
2021年5月12日,芦淞区庆云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经询问酒店大堂经理、调阅监控视频以及现场实地查看,发现该酒店的地面有一不显眼台阶,投诉人抱着小孩由于视线受阻,导致小孩摔伤,执法人员立即通过电话联系投诉人,投诉人告知目前已回凤凰,因小孩正在治疗暂时没有时间来株处理相关事宜,执法人员随后与酒店方协调,待投诉方小孩治疗完毕后再来株洲协商此事。
2021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召集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在某酒店协商赔偿事宜,刚开始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存在较大出入,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庆云所执法人员站在公正的立场对酒店方进行了耐心的讲解和劝导,告之被投诉方有义务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下《意外事故和解协议书》,被投诉方株洲某酒店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助金25000元给投诉方,执法人员的调处工作得到了双方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