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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按原标准执行防川景点门票及 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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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9 15: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继续按原标准执行防川景点门票及

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参照省内各大景区景点门票价格标准,鉴于新冠疫情对旅游市场产生的影响,以及防川民俗村项目正在进行重组的原因,珲春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按原标准执行防川景点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即仍按《关于制定防川景点门票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珲价发[2017]11号)和《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制定珲春市防川景点交通运输价格收费标准的批复》(珲政函[2017]145号)执行。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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