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加入慢享
猜你喜欢
旅行常客论坛

高铁推出“静音车厢”服务——法律能保护我们的“安静权”吗|MHP君悦评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1-6 17: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点击上方君悦律师事务所关注我们

一、高铁“静音车厢”服务

近日,有媒体报道,京沪高铁将于今年年底前试点“静音车厢”服务,为旅客提供更加安静舒适的旅行环境,愿意遵守相应行为规范的旅客,可以在购票时选择这一服务。

相信大部分坐过高铁的人都有过类似的经历,漫长的旅途原本可以安静地休息,但是,即便是买了更舒适的一等座、商务座,也避免不了被别人打扰,尤其像我这样睡眠很浅的人,哭闹的小孩、外放的视频、大声的聊天或者煲电话粥等等……能不能在高铁里好好休息,和买二等座还是一等座没什么关系,全靠运气。


“静音车厢”的消息一出,许多网友表示有共鸣,希望扩大试点范围。虽然新闻中并未提及“静音车厢”的票价问题,但很多人大概也能猜到,乘客要购买“增值”服务,自然要另外付费,于是,也有网友发出质疑的声音,“车厢内保持安静不是应该的吗?”“应该让非静音车厢加钱才对”“等于在公共场所设置无烟室”……好像也是这个理。

不管大家如何讨论,大部分人其实都认为“安静权”应该被保护,这一点并无争议。只不过,这种权利不像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这些权利被写进了法律。别人打了我们,我们可以报警,可以起诉;要是高铁上有人大声刷短视频,我们最多只能让乘务员去提醒他小点声,铁路部门也没有执法权,强制人家静音,所以想出了这个折中的办法,为大家提供一个“静音车厢”服务,咱惹不起还躲不起嘛。


这种大家求而不得的“安静权”,真的没有任何依据可循吗?


其实不然,很多地区都已经或者即将推行有关“文明行为”的法规,虽然没有采用“安静权”这种表述,但是,基本都包含了“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这一内容。

二、多地区制定“文明行为条例”

人民群众有呼声,立法者自然也会了解到。截至目前,就文明行为规范这一内容,已经有多个地区推行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如《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另外,海南、内蒙古、河南等地,也公布了相应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并将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正式施行。


这些规定都是本着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的出发点制定的,主要内容相似,我简单摘录两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二)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六)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尚未生效)甚至有关于罚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违反环境噪声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经营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工作和生活的;(二)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居家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不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所以,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喧哗、吵闹等,已经不完全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在很多地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只不过,相应的处罚力度比较轻或者制度还不健全,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地打扰别人。

三、道德问题,法律能不能管?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一直是法律界热衷于讨论的问题,我很赞同“行善不可强制”,否则人们将惶惶不可终日,法律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今天讨论的问题,我认为都不必用高深的法理去解释,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上海市在2017年3月1日开始施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初大家也都很难适应,因为在室内吸烟是很多人长久以来的习惯,而不吸烟的人常年被迫吸着“二手烟”,在没有强制性规定加以约束的情况下,要不要吸“二手烟”,什么时候吸“二手烟”,这都只能看运气。这道理,是不是和高铁里被迫听别人家的家长里短、无聊的短视频如出一辙?


其实不只是高铁,很多公共场所都有保持安静的需要,影院、图书馆、甚至办公室。如今的上海,在室内不能吸烟已经是共识,偶尔出差到外地,发现室内可以吸烟,反而觉得不适应。在立法的引导下,这种文明的“室外吸烟”习惯,可能只花了一两年就养成了,而其他很多地区,那些被迫吸二手烟的人们,仍然是有苦难言。


公共场所的“安静权”,看似应该是道德约束的范围。如果倒推几年,我也认为在上海室内不吸烟只能被道德约束,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到底是不是管多了?


答案已经不那么重要,如果能保障大多数人的公平权利,促进整个社会文明发展,我认为就是良法。


毕竟,大多数人想要的,都是不需要加价的“静音车厢”。



 本文作者 

周维能  合伙人

文化娱乐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业务专长:公司与商事、房地产、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互联网媒体与技术、刑事

weineng.zhou@mhplawyer.com


高 晗  律师

文化娱乐法律专业委员会

业务专长:公司与商事、争议解决、刑事

han.gao@mhplawyer.com

卞心曼  律师助理

文化娱乐法律专业委员会

业务专长:公司与商事、房地产、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互联网、媒体与技术、刑事

xinman.bian@mhplawyer.com

作者往期文章推荐

MHP君悦评论|民法典新增“30日离婚冷静期”——你的婚姻,还能自己做主吗
MHP君悦评论|国航员工曝光明星个人信息,不只是停飞处分而已
MHP君悦评论|高以翔的离世,谁该承担责任

免责声明

本微信公众号仅为提供信息之目的,不代表作者/君悦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本文所包含的信息仅是作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作者/君悦律师事务所不对本文做日常性维护、修改或更新,故可能未反映最新的法律发展。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