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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495万的人为何不能坐飞机?乘高铁?住星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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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8 17: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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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佑君出生于1965年,于1995年中信证券成立时即加入,担任中信证券交易部总经理等职位;2016年1月获任为中信证券董事会执行董事,同期获选中信证券董事长;2019年度其年薪为495.06万元。

5月13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向中信证券及其董事长张佑君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我们注意到,这一信息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图片来源:摄图网



不能坐飞机坐高铁:限消令限制九项消费行为


这份限消令编号为(2020)粤0391执1550号。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在限消令中指出,2020年05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余国菁申请执行与中信证券的证券纠纷一案,因中信证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信证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中信证券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张佑君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表示,如张佑君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该院提出申请。如中信证券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该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图片来源:摄图网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信证券回应:不存在不履行生效判决情况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5月15日报道,目前张佑君先生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

  

经核查,事实情况如下:关于纠纷发生原因,中信证券有关负责人表示,系个人客户与公司营业部就公司落实反洗钱相关工作中产生纠纷,涉及金额13.98万元。中信证券依法办事,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规定,不存在任何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


余国菁因身份证问题对多家金融机构提起诉讼


而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有关余国菁的诉讼纠纷并不止一件。


2019年5月8日,根据《余国菁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显示,2002年左右,余国菁以余崞清(第一代身份证号码)的名义在中信证券处办理了证券基金账户,账号为30×××74。该身份证无法升级为第二代身份证,而且该身份证也于2010年遗失,但余国菁在办理的时候,填写了相应的申请书资料。申请人处的签名为余国菁亲自签署,余国菁也知晓该账户的密码。


余国菁认为,虽然其以他人名义办理账户的行为不妥,但其办理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应归其所有。


余国菁起诉至福田区法院,请求判令:余国菁在中信证券办理的证券基金账户(账号为30×××74)及账户内资金归其所有;被告中信证券承担本案诉讼费。


图片来源:摄图网



福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国菁立案时属台湾省居民,案件应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余国菁还同时对中信银行深圳深南支行、建行深圳八卦岭支行等提起诉讼,原因类似,都与其身份证有关。



法律界人士:因职务行为收限消令 

不能定义为“老赖”


而对于张佑君收到限消令,记者也咨询了法律界相关人士。


某法院人士对记者表示,通俗地说,限制高消费就是不能买飞机票,火车只能坐绿皮车或者买站票。但是限制消费令比刑罚中的禁止令更轻。

相比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门槛”更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因此,上述法院人士认为,张佑君收到限消令是因为作为中信证券董事长,对公司的法律事件负责。只要中信证券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便可依法解除限高令。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亦指出,限制高消费是一种执行措施,主要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就可以申请解除限制。


素材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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