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中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恒、李某贤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恒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60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9年起,李某恒开始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在微信朋友圈销售牟利。李某恒还通过给王某、某某哥、王某某等人当买手,组织、利用代购人员(俗称人头)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转卖给上述人员,从中赚取50-100元不等的人头代购费。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贤开始帮助李某恒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并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李某恒帮助支付免税货款。同年3月底,李某恒、李某贤开始在美兰机场利用出岛旅客免税额度套购免税商品。在帮助李某恒购买免税商品的过程中,李某贤认识了一些韩国代购后,也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转卖给韩国代购,从中赚取差价。经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核查,被告人李某恒在多家离岛免税店套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销售牟利,涉及免税商品价值12207045.21元,涉嫌偷逃税款2106248.86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李某贤参与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1991件,价值1060474.27元,涉嫌偷逃税款221008.45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恒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向公诉机关预交罚金1.7万元;被告人李某贤向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向公诉机关预交罚金5000元。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恒、李某贤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品的资格与额度,购买免税品进行倒卖牟利,涉嫌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属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李某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环节,被告人李某贤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恒、李某贤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证据确实充分,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离岛免税政策是中央支持海南发展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对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案中两名被告人利用他人离岛免税品额度购买免税商品进行倒卖牟利,逃避海关监管,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该案的宣判,严厉打击了离岛免税“套代购”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走私犯罪以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有力地保障了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