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和安全有序开放工作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71号)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劳动节文化和旅游假日市场工作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72号),为做好“五一”假期出行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巩固我省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确保经济社会运行平稳有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各类服务和接待场所、经营单位等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按照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作指引,对中外游客一视同仁,无差别对待。强化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重点做好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用品、公共交通等的消毒通风;备足备齐洗手设施、免洗手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提前组织风险评估,研究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各类安全提示警示,落实对服务对象的体温检测等措施,科学疏导人流,确保安全开放、健康运营。
二、接待服务单位、场所防控
(一)景区、公共文化场馆。按照限量开放、有序开放的原则,充分发挥“互联网+旅游”服务平台的作用,采取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新技术手段,建立完善门票分时段预约制度,严格控制现场领票、购票的参观游览者数量,引导错峰入园入馆,确保景区、公共文化场馆接待量不得超过核定最大承载量的30%。景区的密闭空间内项目暂时不开放。
有关经营和管理单位要做好对入园入馆者的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入内。体温异常(≥37.3℃)人员不得进入,并引导其到留验场所观察,再联系转运至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二)旅行社等企业。旅行社等企业要按照低风险地区优先,露天场所和项目优先,自然类景区优先,景区游览功能服务优先,旅游住宿功能服务优先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旅游产品、旅游线路,选择疫情防控措施得力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单位作为旅游团队的辅助服务人,确保旅游各环节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三)住宿场所。落实入住人员体温检测、实名登记、查验健康码、信息填报制度。严格落实公共场所和客房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做到客房日用品“一客一换一消毒”。要注重做好公共场所人员聚集的有效控制。
(四)餐饮服务场所。各类餐馆尽量实行送餐、自助餐、分餐等方式,点餐、取餐时应避免人员聚集。如在餐厅内用餐,做好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建议间隔错位用餐,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餐厅要加强通风、定期消毒,营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佩戴口罩。提供餐饮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购物场所。人群密集和流动性大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要加强通风,进入时要实施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工作人员和顾客均要佩戴口罩。对公共用品和设施做好清洁消毒。通过管控分流减少聚集,在收银处设置“一米线”,提醒顾客排队时保持安全距离。鼓励手机扫码无接触式支付方式,尽量减少现金支付,避免接触传播。
(六)公共卫生间。加强空气流通,每日随时进行卫生清洁,保持地面、墙壁清洁,确保洗手盆、地漏等水封隔离效果,洗手池无污垢,便池无粪便污物积累。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对公共台面、洗手池、门把手和卫生洁具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30分钟后用清水擦拭干净。
三、交通运输防控
(七)体温检测。“两站一场一港口”(火车站、汽车客运站、飞机场和港口码头)要做好进出人员体温检测。铁路、道路客运、城市客运等企业及客运场站要继续严格落实工作人员和司乘人员每日健康监测制度,旅行团要加强导游、司乘人员健康管理,身体不适不能带病上岗,并及时就医。
(八)卫生防护。车辆每次出行载客前应对车厢进行清洁消毒,加强通风换气,尽可能安排乘客分散就坐。乘客和司乘人员均应加强个人防护,佩戴口罩,并做好手卫生。
四、个人防护
(九)出行前准备。出行前加强风险评估,尽量选择省内、市内出行旅游,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区,避开热门景点的高峰时段,错峰出行。备足口罩、免洗手消毒液等防护物品。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妇及高危人群不建议“五一”期间出行旅游。
(十)途中防护。乘坐客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要遵守秩序和乘务人员的管理要求,全程佩戴口罩,保持手清洁。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时候,尽量减少饮食次数。
(十一)旅行期间防护。游玩过程中要有序排队,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不聚集、不扎堆,避免人员拥挤。在人流较多的场所要佩戴口罩。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注意咳嗽礼仪,随时做好手卫生。住宿时应选择卫生条件良好的酒店、宾馆、民宿等,入住后及时开窗通风。旅行期间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应立即终止旅行,并前往就近医疗机构就诊。